(浙工大发[2006]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荣誉称号、奖学金的设立
第二条 我校设立的荣誉称号为: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先进班级。
第三条 我校设立的奖学金为:优秀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新生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和省政府设立的政府奖学金,其评定和管理办法另行发文。校内外个人和单位在我校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其评定办法及奖励办法由学校和设立方协商制定,另行发文。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在校各类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章 荣誉称号的评比条件
第六条 三好学生(比例<=3%〉的评比条件(以下条件需全部具备):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对改革开放有正确的认识并在行动中积极拥护;
2、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秀,为校优秀学生二等以上奖学金获得者,勇于实践,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3、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法纪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现象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4、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和帮助同学,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得到同学好评;
5、有良好的文明习惯,爱护公物,注意个人卫生和环境整洁;
6、坚持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体育成绩良好(含)以上。
第七条 优秀毕业生(校级比例<=5%)的评比条件(以下条件需全部具备):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
2、能正确地对待就业,顾全大局,把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放在首位,愿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奉献自己的才智;
3、在校期间,学习刻苦、勤奋,成绩优良,获得过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各种奖学金称号按学校统一标准(标准见附表)折算成分值;被评为省、校级优秀毕业生的本科生,其分值须达到70分(含)以上,被评为省、校级优秀毕业生的专科生,其分值须达到50分(含)以上;
4、坚持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5、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法纪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6、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智育总绩点须在本专业的前20%(含)以内,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须达到良好(含)以上;校级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智育总绩点须在本专业的前30%(含)以内,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中等(含)以上。
第八条 先进班级(比例<=10% )评比条件(以下条件需全部具备):
1、全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对待课内外各种教学环节;
2、尊重教师、遵守纪律,不无故迟到、早退、不旷课,不抄袭作业及实验(实习)报告,无考试作弊现象;
3、学习自觉性强,主动开展课外学习活动,认真参加自修;
4、学习效果优良,在全校名列前茅,或者取得显著进步;
5、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内全班无一人受校纪处分;
6、全班同学团结友爱,奋发向上,关心集体;
7、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比条件
第九条 我校各类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同时符合本奖学金评比的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
第十条 我校各类奖学金评比的基本条件(以下条件需全部具备):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政策;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良好;
3、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守则》,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爱护公物、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合格(含)以上。
第十一条 本学年中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资格评定各类奖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2、必修课(含指定选修课)补考后有一门(含)以上不及格者;
3、学年综合测评列本专业后30%(含)者。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本、专科学生,在学年综合考评的基础上进行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等,其评比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如下:
1、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比例<=3%,奖金额度3000元/人.年,要求本学年综合测评和智育成绩均在本专业前10%(含)。
2、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比例<=10%,奖金额度1500元/人.年,要求本学年综合测评和智育成绩均在本专业前20%(含)。
3、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比例<=20%,奖金额度300元/人.年,成绩良好。
第十三条 校级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设学习奖、社会工作奖、文体活动奖、社会实践奖、学术竞赛奖等五项。校级单项奖比例<=1%,奖金额度1500元/人.年。具体评比条件如下:
1、学习优胜奖:用于奖励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要求主要课程成绩绩点均在3.5以上;且本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
2、社会工作奖: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生活动积极分子。
3、文体活动奖:用于奖励在校级(含)以上文体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在组织校级(含)以上文体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学生。
4、社会实践奖:用于奖励在社会实践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5、学术竞赛奖:用于奖励在校级以上(含)学生课内外科技竞赛中获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奖学金用于奖励高考成绩优异,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才能的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新生,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凡获得本办法设立的各类荣誉称号、奖学金的学生和集体,由学校发给奖学金、荣誉证书,填写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学校召开颁奖大会,予以表彰。学校向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新生奖学金获得者的毕业中学寄送喜报。
第十六条 对于在同一学年获得多项奖学金的学生,其荣誉称号可以兼得,奖学金按最高一项发放。
第十七条 对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称号,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申报程序及评选办法
第十九条 浙江工业大学本专科学生荣誉称号、奖学金评比采用个人申报、学校评审制度。
第二十条 荣誉称号、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九、十月份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基础上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各种奖学金,必须填写《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如实填报一学年的德智体综合表现情况和申请理由,同一学年可申请多项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经学院初评和审定的获奖学生名单,在上报学工部(处)以前,应事先在学院公示,充分征求广大师生意见。
第二十三条 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对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校单项奖及校内外设立的奖学金进行统一评审,优秀学生二、三等奖学金及其他奖学金由学院审定,报学工部(处)备案。
第七章 组织实施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学工部、教务处、体军部、各学院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有关奖学金的条例、意见和细则等,督促各学院做好学生奖学金评审、上报工作,审批全校学生奖学金。学生处具体负责学生奖学金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总体负责。其职责是: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生德、智、体等诸方面的考核情况由各学院负责汇总和核实。其中各门课程的学习情况和考核成绩由学院教务秘书根据任课教师的评定意见汇总后提供;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的情况由班委、团支部记载和提供;学校其他部门负责将学生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各学院反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奖学金作为专项奖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可以根据本文件精神制定相应的学院荣誉称号、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行,解释权归校学工部(处)。
附表1:
毕业生获奖计分对照表
| 校一等 | 校二等 | 校三等 | |
优秀学生 | 50 | 35 | 10 | |
单项奖 | 35/30 | | | |
备 注 | 其中,校单项奖中,仅学习单项奖为35分计,其余为30分计。最后得分为各学年得分的总和,一学年若获多项奖励,同一奖励内容以最高奖励的分值计分。 |
注:5年制的毕业生其分值换算公式:5学年总分值╳0.8;2年制的毕业生其分值换算公式:2学年总分值╳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