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张子良奖学基金管理章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0-11浏览次数:148

(浙工大办[2008]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名称:浙江工业大学张子良奖学基金,简称为张子良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的设立宗旨是:激励具有远大理想,勤奋好学,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有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以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促进优秀学生的成长。

第三条  本基金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150 万元,来源于张子良先生的捐赠。

第四条  本基金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浙江工业大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第五条  为了维持基金的正常运转,保证基金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用,设立“浙江工业大学张子良奖学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由 名理事组成。理事的人选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七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保证奖学基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八条  本基金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理事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审定《奖学基金评审管理办法》;

(六)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七)决定理事会的合并或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本理事会设监事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检查基金使用的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理事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担任本理事会的理事、监事不得领取报酬。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本理事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理事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协调理事会业务工作的开展;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财务管理和基金使用

第十七条  本基金的收入来源于:

(一)张子良先生的捐赠;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基金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本基金的财务由浙江工业大学计划财务处负责管理,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本基金按照专用基金的核算要求,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的使用限额为当年度的投资收益(存款利息)。基本用途为奖励及相关的必要开支。如果执行当年度尚有结余,则转入次年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理事会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等事项进行审定。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的使用对象为奖励浙江工业大学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在校研究生、本专科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的具体使用由理事会委托学校职能部门制定具体评审管理办法。

第四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业务活动的;

(三)基金发生合并的。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终止业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终止业务后的剩余财产,转入浙江工业大学统筹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业务主管单位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