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工大发[2005]54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生等通过注册取得浙江工业大学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在职攻读研究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过程中有违纪行为,适用本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学校或学生所在学院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学生虽有违纪行为,但是情节轻微或者悔改表现突出或者违纪原因特殊的,可以免予纪律处分,酌情予以批评教育。
第八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时间一般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计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同意,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或又有其他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至毕业之日解除。
第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移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学校发给学习经历证明,退还已缴纳的下一学期学费及有关费用,学生返程路费自理。
第十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进行合理证明,下列各项经查证属实的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自我陈述、检讨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部门的综合材料(如勘验笔录、情况说明等);
(六)专门机构的鉴定结论;
(七)司法机关、政府执法部门和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
所有了解违纪违规情况的人均有配合调查和如实作证的义务,故意作伪证或隐匿、毁弃证据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处分的职权和程序
(一)警告、严重警告,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机构调查终结,连同原始材料,自违纪事实查证属实之日起10日内提交学生所在学院院务会议审查,并由院务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发文;
(二)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处分,经学生所在学院院务会议讨论后,提出书面建议,连同原始材料,5日内提交学校学生管理职能部门审查,并由学生管理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留校察看处分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报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制作违纪通知书,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须告知学生违纪的事实、拟处分的理由和依据。违纪通知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认真听取并如实记录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经学生或其代理人确认后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违纪通知书送达工作人员(二人以上)记录在案;
(四)学校对违纪、违规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发生在假期的违纪违规行为,一般应在下一学期内处理结束;
(五)学生所受到的纪律处分由学校发文处理,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文件送达回证上签字。文本一式四份,一份送达学生本人,一份存入学生档案,另两份分别留学院及学校学生管理职能部门备案。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文件送达工作人员(二人以上)记录在案。
(六)违纪通知书或处分决定文本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进行邮寄送达。以邮政专递方式邮寄送达违纪通知书或处分决定文本的,其送达与学校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效力;
(七)学校教务部门管辖的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学院协助教务部门共同办理,相关程序参照本条其他款项的规定执行;
(八)涉及保卫部门管辖的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学院协助保卫部门共同办理,相关程序参照本条其他款项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经复查认为该处分在认定事实、适用条款上确有偏差、错误或不当,需要变更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移交原处理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四条 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申诉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向学校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学校复议决定下达后15日内。学校复议后,继续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时间期限延长至教育主管部门复议决定下达后15日内。
第十六条 学生处分不得撤销,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而且平时表现确实较好的,在毕业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研究决定,可就其所受处分前后的情况提供一份书面评议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档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解除留校察看决定书与原处分决定书一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分。
(一)影响恶劣的违纪事件组织者、策划者或指挥者;
(二)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翻供、串供或以伪证等形式企图逃避处分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在校外违纪或纠集校外人员在校内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五)违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
(六)曾因违纪被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在一年内又违纪的;
(七)一人有数项性质不同的违纪行为被同时处理的,在对各项违纪事实进行逐一认定的基础上,选择应受处分类别中最重的一项进行处分;
(八)同一违纪行为同时触犯多项纪律条款的,在对各项违纪事实进行逐一认定的基础上,选择应受处分类别中最重的一项进行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认错态度较好者,酌情从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较轻的;
(二)过失违纪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四)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未成年人或其他经专门机构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违纪的。
第二十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有违反纪律的事实,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分。
(一) 因灾害、疾病、事故等不可抗力所导致的意外事件;
(二)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其他正当行为而致损害;
(三) 执行上级决定的行为,但是上级决定明显违法的除外;
(四) 应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违纪行为在一年内未被发现者(期限自违纪之日起计算;违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