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分 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0-11浏览次数:260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和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邪教、非法宗教、非法社会组织或团体,从事非法活动或组织开展非法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举办非法政治性沙龙、俱乐部等;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非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在学校传播宗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六)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司法机关判处并执行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单处附加刑或判处管制、缓刑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被处以治安拘留、司法拘留或劳动教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从事非法经营等活动,被行政管理机关处以行政处罚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其他经专门机关确认违法的行为,参照本条相关款项进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致他人重伤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多人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视其情节酌情从重处分;为首、策划、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到治安处罚、性质恶劣的,或者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械具、凶器的,依照本条第一项处分;持械打架斗殴的,依照本条第一项从重处分;

(四)策划、怂恿、教唆、用言词侮辱或以其它方式挑衅、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受到治安处罚、性质恶劣的,或者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人员、财产伤损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侵害者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侵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

(八)因各种原因引发的报复性打架、斗殴事件,查明事实真相后,责任人除需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受侵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外,并参照本条相关款对其酌情从重处分。

第二十四条  通过抢夺、盗窃、勒索、诈骗、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侵占行为根据案值并结合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案值不满5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案值500元(含)以上、不满10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案值1000元(含)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到治安处罚、性质恶劣的,或者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采取抢夺、勒索、诈骗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比照本条第一款酌情从重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或其他密级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到治安处罚、性质恶劣的,或者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用他人(含单位)网络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并使用者,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受到治安处罚、性质恶劣的,或者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拒不归还拾得的遗忘物、不当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受到治安处罚、性质恶劣的,或者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明知是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还予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有掩盖违法违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八)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受到治安处罚、性质恶劣的,或者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认定为共同作案的,明晰责任,区分轻重,一并处理;

(十)多次实施抢夺、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等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酌情从重处分;

(十一)因意志以外原因终止实施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行为的,视其情节和后果可以从轻处分。

第二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和具体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满5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损坏价值500元(含)以上,不满10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损坏价值1000元(含)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受到治安处罚、性质恶劣的,或者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侵犯他人、组织或国家的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安全者,承担全部赔偿义务及法律责任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侵犯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非法扣留、隐匿、冒领和毁弃他人信件(含拆阅)、包裹、汇票或其它邮件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弄虚作假,骗取各类荣誉、资格、校(院)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受到治安处罚、性质恶劣的,或者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蓄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伪造、变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谋取私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受到治安处罚、性质恶劣的,或者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冒用学校名义,侵害学校利益,损毁学校名誉,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生活秩序者,除返还不当收入和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劝说、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宿舍及床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未经批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人员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校外住宿未办理批准手续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并承担因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六)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无理起哄、高声喧哗、敲打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起哄过程中燃烧烟花、鞭炮、杂物等,掷砸物品,致使起哄现象扩大或延续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 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不听劝阻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制造混乱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酗酒后肆意闹事,或醉酒肇事者,视其情节及后果,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受到治安处罚、性质恶劣的,或者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其他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处分。

第二十九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为首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受到治安处罚、性质恶劣的,或者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犯者,赌资数额较大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第三十条 观看、制作、加工、贩卖、传播淫秽、封建、暴力等内容的物品,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观看淫秽书刊、杂志、影(音、图)像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制作、加工、贩卖、传播淫秽书刊、杂志、影(音、图)像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观看、制作、加工、贩卖、传播封建迷信、暴力及其他非法、有害的影(音、图)像或其他形式物品者,视情节轻重,比照前两款酌情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  

(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自负责任并从重处分;

(三)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自负责任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受到治安处罚、性质恶劣的,或者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其他违反校园管理规定情形者,视其情节,酌情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介绍、容留、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受到治安处罚、性质恶劣的,或者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作伪证、妨害他人作证或者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妨碍司法以及窝藏包庇明知是犯罪的人,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非法持有、使用假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冒用或者利用他人有效证件、证明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 冒用或者利用他人有效证件、证明,实施窃取、冒领存款、汇款或邮件,或通过冒用、利用他人有效证件、证明购买手机SIM卡、办理银行卡等方法进行恶意消费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处分;

2、盗用互联网帐号上网、使用非法手段通过互联网窃取有价支付凭证或者实施诈骗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处分; 

(九)伪造、买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或明知是伪造高等学校等单位的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及其他学业证明而买卖的,或伪造本人或他人其它证件并使用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有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形者,视其情节,酌情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非法合成、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质及违禁药品,危及公共安全、社会秩序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并视其情节和司法机关的结论,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分;不追究法律责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协议,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通过网络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利用网络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其他单位、集体或他人隐私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利用网络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崩溃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文章,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分;

(五)利用网络对他人造成人身权益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受到治安处罚、性质恶劣的,或者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协议情形者,视其情节,酌情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术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在公开发表作品中,抄袭他人作品的内容与文字;篡改他人作品据为己有;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的;

2、在没有参与创作的作品中署名;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公布或转让的;

3、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的;

4、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如虚构、篡改试验结果、统计资料、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1、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表,且已造成不良影响的;

3、代为制作毕业论文(设计),买卖论文、学术作品等,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酌情给予处分;

4、有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无故旷课者,由学校教务部门、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查处,并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学时,或者曾因旷课被警告处分又旷课达1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学时,或者曾因旷课被严重警告处分又旷课达1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学时,或者曾因旷课被记过处分又旷课达1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内曾因旷课屡次受到纪律处分并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而予以退学的,不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考试违纪者,由学校教务部门、学生所在学院按照《浙江工业大学考场规则与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但必须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可根据本办法总则的规定,参照本办法分则的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条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实施细则,报学校备案;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处、研工部、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经二ΟΟ五年八月十七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二ΟΟ五年九月一日起试行,原《浙江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试行前已立案但尚未处理完毕的事项,适用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处分的实体标准仍适用违纪事实发生时的规定。